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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控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

发布时间:20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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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日,山东省政府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通知要求,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将实行备案管理。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主要分为农田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城建、金融等十三个部分。其中,较为引人关注的是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建筑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写字楼一倍以上)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房地产开发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而受市民广泛关注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此外,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也是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通知还指出,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县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1万亩及以上的开荒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万亩以下的开荒项目委托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专项规划核准,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县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河流、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余热余压发电: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500千伏及以下、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20千伏以下、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专项规划核准,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的管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专项规划核准,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的管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专项规划核准,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国道、省道和跨市的一级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的航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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